来源:中央统战部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31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微型企业的概念,并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特别提出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构建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并增加了“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等章节。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微型企业概念,要求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融资支持、创业创新支持、社会服务等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2条。其中,现行法律第二章“资金支持”拆分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两章。针对融资难问题,特别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此外,新增加一些具体要求,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针对很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等问题,修订草案特别增加了“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等章节,明确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等。针对一些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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