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统战部交流管理股
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7号南海区委统战部101室
业务联系电话:86310407 86310209
一、公职人员赴台交流考察
由组团单位或受邀请人单位向区委统战部申请办理,由区委统战部逐级上报到市台港澳办、省台办或中央台办批复。赴台人员取得批件后到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
公检法司、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旅游、宗教、工会、银行、工商、税务、海关、质检、证券、保险等领域的交流项目和人员,按中央归口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一)程序
1、报批
(1)申办单位递交请示件和相关申办材料(应于赴台前至少40天递交申请)
(2)区委统战部受理后,按审批管理规定送部领导或区领导签批后送市、省台办审批。
(3)省台办签发《赴台批件》(30天内有效)
(4)组团单位到区委统战部领取《赴台批件》
2、办理赴台人员《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即入台证,由组团单位联系台湾邀请单位办理)
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签注
组团单位取得《赴台批件》后,组织赴台人员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4、所需费用:免费
(二)申办需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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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1、申办单位应于赴台前至少40个工作日提交申办材料;
2、赴台前由申办单位要配合统战部组织召开赴台人员行前座谈会,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3、组团单位应在回程后15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赴台出访总结交区委统战部;
4、赴台人员应在回程5各工作日内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按有关管理要求交所在单位或组织部证件管理部门保管,并将证件收缴备案说明交区委统战部备案。
二、企业赴台参加公司商务活动
企业向所在区委统战部申请,区委统战部受理审核后逐级上报到市、省台办批复。赴台人员取得批复后到户口由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
(一)程序
(1)申办单位递交请示件和相关申办材料(应于赴台前至少50天递交申请)
(2)区委统战部受理后,按审批管理规定送部领导签批后送市、省台办审批。
(3)省台办签发赴台批复(30天内有效)
(4)申办单位到区委统战部领取赴台批复
2、办理赴台人员《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即入台证,由组团单位联系台湾邀请单位办理)
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签注
申办单位取得赴台批复后,组织赴台人员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4、所需费用:免费
5、申办单位出访回来后两周内,按要求提交赴台工作报告给台港澳部门审核备查,要体现交流成果、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等,需要个人签名和盖公司公章。
(二)申办需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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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1、需提前50天报送资料;
2、若赴台人员取得多次入台证件,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签注。除准备上述资料外,还需要在邀请函中列明计划赴台的次数和大致时间,并提供相应的多份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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